
事實上,我們每天均面對發生火警的危險,烈火能將我們畢生的努力成果,毀於一旦。 在防火防災尚未能完全施行有效時,保險是唯一補償這些經濟損失的保障了。
可以投保的財產
受保各項不同類別的財產,包括商業資產如店舖、倉庫、廠房、機器及存貨 (原料、製成品及半製成品);以及住宅樓宇、寫字樓、家居財物(裝修傢俬和私人財物)等。 註:以上物產的所有人、共有人、托管人、債權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,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, 但無合法權益者,不得投保。保障範圍
保障由下列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財物損失:
- 意外失火肇災
- 鄰居失火波及
- 雷電燒燬
- 因救火而造成的水漬及煙燻
- 消防員在施救時無可避免造成的物質損失
保戶如想在上述的基本保障範圍以外,得到額外保障,可選擇附加下列各保險:
- 爆炸
- 自燃
- 山林失火
- 地震
- 颱風
- 罷工暴動(可兼附加惡意破壞)
- 飛機撞毀
- 交通工具的碰撞
- 動滅火花灑爆漏
- 水箱或水管爆裂或溢瀉
一般不保的財產
- 金銀、珠寶、鑽石、首飾。
- 古玩或藝術作品。
- 文稿、圖樣、圖案、模型。
- 股票、證券、債券、各種文件、郵票、印花稅票、錢幣、紙幣、支票、帳簿、商業簿冊或電腦系統記錄。
投保手續
- 投保人要保的財產可按照投保單所列的項目,予以逐項填寫清楚。
- 火災賠償是根據所保財產失火時的實際市值計算的。投保時應估計現值,十足投保,多保了浪費保費,得不到多餘的賠償,少保了則少保之數由保戶自保須按比例攤算。
- 權利轉讓、抵押、分期付款、遷移、改訂門牌、增減保額或所在房屋的使用性質有變更時,均請書面通知保險公司,俾能出批單保障投保人之權益。
- 托管、托售或代客加工、包裝的貨物均請在投保時註明。
火災後索賠手續
- 若火災不幸發生,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,在保險公司代表或公證行人員未到達前,勿將被焚物件搬動,請保持受損場所的現狀。
- 在15天內以書面開具損失清單,提出要求賠償數額連同各項單據,送交保險公司或受理勘估損失的公證行。
- 聲明有多少其他保險公司共保,以便統計各公司應賠償數目。